1,物资回收企业回收加工再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

回收借:废旧物资 贷;现金 加工 借:加工费 贷:现金 完工 借:加工后废旧物资 贷:废旧物资 +加工费 销售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收入 贷:应交税金

物资回收企业回收加工再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

2,物资回收企业怎样记账

物资回收公司的会计记账方法与其他公司没有很大的区别,只不过废品回收单位是免税的。至少建立总账、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往来、费用明细账等。
库存现金购买的回来后借:原材料 贷借:在途物资 贷

物资回收企业怎样记账

3,废品回收公司应该怎样设置会计账簿和科目

现金银行账、应收应付、应付工资、应交税费、权益类、收入、成本、费用、所得税等等 库存商品账要设的细一些:按照每种废物单个立账,分别核算。例如:库存商品——报纸,库存商品——玻璃制品等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必须设齐八大帐本 即"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应交税金帐本、固定资产帐本、三栏明细帐、十三栏明细帐(或十七栏明细帐)、进销存帐本、总帐 "
和其他企业一样的只不过库存要列详细一点
同正常的商业企业一样的,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这个没做过,但个人看法,和主要是二级科目会比较多,其他的一般差不多

废品回收公司应该怎样设置会计账簿和科目

4,回收废料如何进账

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2/3正常价格 应收帐款 1/3正常价格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回收时,销售价格只是正常的2/3, 实际上你是让对方以废旧物品充抵了其余1/3的销售价格。所以,用回收的商品充抵应收帐款借:原材料 1/3正常价格贷:应收帐款 1/3正常价格
变卖废料的收入入其他业务收入, 变卖废料所发生的费用入其他业务支出。
按税法的规定,应当确认收入,计算税金借:原材料 贷:其他业务收入你可以不入账,避税。 或: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将款项打入对方企业帐户,在以其他名目提取出来既少缴了税,又形成了帐外小金库
你们公司这种情况不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实属于一种租赁业务。销售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回收时: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如有破损和折旧通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5,存货报废回收 账务处理

一、报废不是人为造成  账务处理分两步走:  1.将报废存货出售按正常销售业务来处理。  2.将该批存货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成本。二、报废由人为造成  1.发生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个人赔偿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废品收入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报批处理结果: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注意要点:  1.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损失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2.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损失时,其进项税额应当转出。  3.残料收入应当计征销项税(小规模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为17%)。----------------------------------------不惧恶意采纳刷分坚持追求真理真知
分录倒是好做只是非正常损失应该到税局申报后方可所得税前扣除,处理前拍照,有些地方税局到现场看的如你是一般纳税人还涉及到税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0250 贷其他业务收入8760.68 应交税金1489.32非正常损失进项要转出借管理费用40418.05*0.17=6871.07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转出其他的书本上有的我就不说了

6,废旧物资企业如何做账啊

不需要做销项税,全额列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 2001-04-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1995]24号 1995-05-0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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