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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此阶段大量天然气被放空白白烧掉请问有没有最优回收方法要

既然说了是放空求产,那就只能放空啊。当然如果回收,那就要相应的天然气处理装置,一般直接一把子到底,就是深度处理。还有天然气压缩模块、装运模块等。
没有

在此阶段大量天然气被放空白白烧掉请问有没有最优回收方法要

2,长期不用的液化气罐里还余留有液化气能付在没有人空地方把它放

我觉得你还是不要自己去放气 建议你去换煤气的地方回收 或者找人家专业的来 你自己还是小心点 不安全啊
去郊外,应该可以
如果不多了可以,倒放会有很脏的水出来。如果多就用掉呗,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最好不要自己动,去换气站让人家专业人员处理
是啊 我觉着也不安全那 要是少量的在野外应该没问题,多了就不安全了。
不要,一方面不安全,另一方面那气味不好闻会影响到周围的群众

长期不用的液化气罐里还余留有液化气能付在没有人空地方把它放

3,工业气体吸收过程是什么

吸收又名气体吸收,是分离气体混合物的操作方法之一。通俗地讲,就是利用混合气体中各组分在液体溶剂中溶解度的不同,用液体去除混合气体中一个或者几个组分的气体混合物的分离方法。具体来讲,就是使混合气体与适当的液体接触,气体中的一个或几个组分便溶解于液体内而形成溶液,使原混合气体的组分得以分离。这种利用气体混合物中各组分溶解度的差异而实现分离的操作称为吸收。在化学工业生产中,经常需要将气体混合物中的各个组分加以分离,其目的有以下三点:1. 回收气体混合物中的有用物质,以制取产品。例如,用洗油处理焦炉煤气以回收其中的芳香烃,用硫酸处理焦炉气以回收其中的氨等。2. 除去工艺气体中的有害组分,使气体净化,以便进一步加工处理;或除去工业放空尾气中的有害组分,如SO2、NO、NO2、HF等,以免污染大气。例如,用水或碱液脱除锅炉烟道气中的SO2。实际过程往往同时兼有净化与回收双重目的3. 制备某种气体的溶液。例如,用水吸收NO2,以制备硝酸,用水吸收氯化氢以制备盐酸,用水吸收甲醛以制备福尔马林等参考资料:郑旭煦,杜长海主编. 化工原理 下 第2版[M].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6.01.

工业气体吸收过程是什么

4,合成氨造气工艺

1.煤气系统工艺流程 1.1 气体流程 向造气炉内交替通入空气和蒸汽,与炉内灼热的炭进行气化反应。吹风阶段生成的吹风气根据要求送三气岗位回收热量或直接由烟囱放空,并根据需要回收一小部分进入气柜,用以调节循环氢。从造气炉出来的半水煤气经显热回收、洗气塔冷却和除尘后,在气柜中混合,然后去脱硫工段。 上述制气过程在微机集成油压系统控制下,往复循环进行,每一个循环一般分六个阶段,其流程如下: ?吹风阶段 空气由鼓风机来→吹风阀→自炉底鼓风箱入炉→旋风除尘器→吹回阀(或烟道阀)→三气岗位(或烟囱放空) ?回收阶段 空气由鼓风机来→吹风阀→自炉底鼓风箱入炉→旋风除尘器→上行煤气阀→煤总阀入煤气总管→显热回收→洗气塔→气柜 ?上吹(加氮)制气阶段 蒸汽(加氮空气)由蒸汽总管来→上吹蒸汽阀→自炉底入造气炉→旋风除尘器→上行煤气阀→煤总阀入煤气总管→显热回收→洗气塔→气柜 ?下吹制气阶段 蒸汽由蒸汽总管来→下吹蒸汽阀→自炉顶入造气炉→下行煤气阀→煤总阀入煤气总管→显热回收→洗气塔→气柜 ?二次上吹制气阶段 蒸汽由蒸汽总管来→上吹蒸汽阀→自炉底入造气炉→旋风除尘器→上行煤气阀→煤总阀入煤气总管→显热回收→洗气塔→气柜 ?空气吹净阶段 空气由鼓风机来→吹风阀→自炉底鼓风箱入炉→旋风除尘器→上行煤气阀→煤总阀入煤气总管→显热回收→洗气塔→气柜

5,什么是企业成本急

 第三章商业企业成本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商业企业的成本包括商品进价和商品流通费。  第十二条商品进价成本是指企业购进商品的原始进价和购入环节交纳的税金。具体包括:  一、商业企业以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或市场价格等形式购进商品的原始进价;  二、商业企业收购不含税农副产品时支付的税金以及进口商品时按规定交纳的关税、产品税、增值税等。  第十三条商业企业的商品流通费是指企业在从事商品购进、调拨、储存、销售活动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其开支项目规定如下:  一、运杂费。指购进商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装卸搬运费,以及既不独立核算又不作附营业务核算的车船和牲畜的燃料、饲料、物料消耗以及同运输有关的各项杂费,如调车费、放空费、养路费、过渡费、车船清扫费、港务费、过驳费、结合装卸进行的灌装封口过磅费和专用线、站台、码头租用费等。  二、保管费。指商品在储存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倒库、凉晒、冷藏、保暖、消防、护仓、照明、保管用品和委托保管费以及商品畜禽的饲料费等费用。  三、挑选整理费。指商品的挑选、整修、分类、分等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包括商品检验、化验、修理等材料、工具消耗费用等。  四、包装费。指包装用品费、包装物折损费、挑选修补费、包装用品租用费以及不能列入包装物进价的运杂费等。包装物回收、出租等收入应冲减包装费。  五、商品损耗。商品损耗包括:(1)商业主管部门按照平均先进的原则,对商业企业制定的商品及物资在运输、保管、销售等过程所发生的定额内的商品损耗;(2)非责任事故造成的,并经批准的超定额商品损耗。  对超定额商品损耗的损失要严格审批,分清造成损失的原因、性质和责任。对由于自然灾害、责任事故原因造成的超定额商品损耗的损失,一律不得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凡属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损失,投保的企业由保险公司补偿,补偿不足的部分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财产损失;未投保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财产损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在外单位的,应向外单位索赔;责任在本企业的,除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还应由直接责任人赔偿部分损失,赔偿后的净损失,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财产损失。  商业企业商品损耗定额和超定额商品损耗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报中央主管部和财政部备案。  六、手续费。指委托其它单位代购、代销商品、代办业务事项时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手续费。  七、业务费。指为扩大商品购销业务支付的广告费、样品宣传费、商标注册费、会议费、公证费、诉讼费、邮电费、电传费、电脑软件设计费、单个系统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会计电算化微型电子计算机构置费以及符合规定的其它业务活动费,处理样品、样机收入应冲减业务费支出。  八、利息。指企业支付流动资金借款的利息、商业汇票贴现利息、经财政部门批准支付给职工的集资(指内部债券用于生产经营部分)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代管合作店组股金的利息以及实行税利分流试点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的已竣工交付使用项目的专用借款利息等。实行银行存贷款分户管理的企业,流动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应冲减借款利息支出;实行存贷款合户管理的企业,应按利息净支出数列入商品流通费。  九、保险费。指企业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保费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十、工资。指按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应列入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修理费和简易建筑费等的部分),浴池、理发行业的提成工资及以工资形式支付的各种津贴(包括经批准进入成本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和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前经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总挂总提”办法企业的效益工资中的奖金部分。  十一、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各种奖金以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后数额的11%提取。  十二、工会经费。成立工会的企业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落实政策补发工资数额后的2%提取。  十三、职工教育经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各种奖金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后数额的1.5%提取。  本条第十一、十二、十三款所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实际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中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经营的亦工亦农人员和个别企业用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的工资。  十四、折旧费。指按企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分类折旧率计提的折旧费。包括由综合折旧率改为分类折旧率后按有关规定准许补提的折旧费。  十五、修理费。按企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的4%预提,作为修理基金管理,专项用于固定资产的大、中、小修理(低值易耗品必要的维修支出暂时也在此列支)。年终结余(超支),结转下年度使用(冲抵)。承包企业在承包期内,如修理基金超支,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列入成本,但不得因此调整承包基数。  十六、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企业按规定的标准和摊销办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国营商业企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或单位价值在800元(不含800元)以下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但苫布(包括篷布、油布、塑料布)、熏蒸布、枕木(包括垫木、垛架)、水泥条(墩)、风车、跳板、生猪车架、劳动役畜、各种非机动车(包括大车、手推车、三轮车、板车)、磅秤(不包括地磅)、五立方米以下的酒罐、腌制池、灭火机、七千瓦以下的电动机、消防泵、地毯、货架、柜台、电子秤、收款机等物品不论使用年限长短和单位价值大小,均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十七、租赁费。指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营业用房、仓房、低值易耗品等的租赁费用。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冲减租赁费支出。  十八、劳动保护费。指按照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发给职工的劳保用品费、办公、营业用房的烤火费等。  十九、差旅费。指因业务、工作需要出差按规定所支付的差旅费。  二十、涉外费。指按规定支付的出国费用、接待外宾费和驻外代表等开支。  二十一、税金。指按规定在费用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十二、职工待业保险金。指按规定交纳的职工待业保险金。  二十三、售后服务费用。指商品出售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等售后服务费用。应由工业生产企业承担的,按定额包给商业企业的“三包”费用,有结余的应冲减商品流通费,不足部分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  二十四、其它费用。指除以上项目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文具纸张费、印刷费、公用书报资料费、水电费、企业党费开支不足部分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列入商品流通费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以提供劳务服务为主的饮食、服务、修理等企业的成本由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进价成本和商品流通费组成。  进价成本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原材料、辅助材料的原始购价及其市外购进的运杂费。  二、生产过程耗用的煤、煤气等燃料的原始购价。  商品流通费的开支项目如下:  一、水电费。指生产和营业耗用的水电费。  二、保管费。指生产和营业用原材料的保管费。  三、清洁卫生费。指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清洁卫生费。  四、运杂费。指购进原材料及消耗品的市内运杂费、企业自备但不独立核算的车船、牲畜等运输工具的燃料、饲料等费用。  五、第十三条第六至第二十二款和第二十四款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仓储企业商品流通费的开支项目如下:  一、燃料及动力费。指运输工具和动力机械耗用的各种燃料费用。  二、饲料费。指运输用牲畜耗用的饲料等费用。  三、轮胎消耗。指运输车辆耗用的内外轮胎。  四、养路及过路费。指支付的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按季支付的养路费可按月分摊。  五、保管费。指仓库保管中支付的保管、保护商品的各项费用。  六、储运工具摊销。指按规定摊销的储运工具。  七、其它低值易耗品摊销。指按规定摊销的其它低值易耗品。  八、第十三条第六至第十五款、第十七至第二十二款和第二十四款所列的费用。  第十六条商业企业发生的下列开支一律不得列入成本:  一、应由行政经费、事业费开支的各项费用;  二、应从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中支付的税金及其附加费、市场调节基金、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等;  三、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开支及财产损失;  四、应从企业专用基金中开支的建筑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购买国库券、债券等项支出;  五、应由基本建设投资或专用拨款、专用借款开支的各项费用;  六、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奖金和各种价格补贴;  七、超出国家规定标准部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支出;  八、未经批准的超定额商品损耗;  九、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支出、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按照承包办法应在税后留利中归还的贷款本息(财政部规定可以进成本的除外);  十、应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加息、罚息等;  十一、应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的单个系统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微机购置费、微机联网附属设备购置费、微机安装费等;  十二、其它与商业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商业企业对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商业企业自愿对社会公益、教育、福利设施等项目的赞助和捐款,一律由企业专用基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6,如何建立交通事故档案

交通事故档案内容包括:受伤人受伤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很重要)、医院的初诊报告。如果复诊与初诊有不同情况,需及时添加复诊医院的诊断报告和相关检查报告。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受理工伤申请后,所有的工伤证据就此落实,不产生新的问题。有专门的工伤事故申报表,格式是固定的。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一、事故的分类1、人身伤亡事故。凡属本公司职工(包括计划内的临时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4、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5、停产事故。由于停水、停电、停汽、冻结和误操作造成装置被迫停车而形成的停产事故。6、跑损事故。由于某种事故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燃料、水、汽和油等的跑损。7、交通事故。凡是厂内的车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包括非职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8、质量事故。由于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另由专门部门管理上报)。9、 其它事故。二、事故的性质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质划分为报部、一般、轻微、恶性未遂事故四种。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1.1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1.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包括1000元,以下同);1.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产,打循环,延期开工,使该装置日处理量减少20%以上者(生产装置处理量损失由调度室提出);1.4大面积停电,包括两套装置,两个变电所全停的电气事故。上报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2、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2.1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2.2造成直接损失100元至1000元者(包括1000元在内)。2.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产,打循环、延期开工,致使该装置日处理最降低20%以下,5%以上者;2.4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3、凡未达到上述1、2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4、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如设备超负荷、大走刀量切削降低设备使用寿命,起吊浇铸包高空掉落,高压气瓶高处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送电侥幸未造成触电伤亡等)或生产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响了设备使用寿命。三、事故的管理1、 事故的分管1.1人身伤亡、爆炸,由安技科负责管理;1.2机械动力设备事故(包括停水、停电、停产造成的停产事故),压力容器和锅炉方面的爆炸事故,由设备动力科负责管理;1.3跑损、冻凝或和生产操作、工艺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停产事故由生产科和技术科负责管理;1.4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管理;1.5交通事故和厂区生活区的一切火灾事故均由保卫科负责管理。2、 事故调查及处理发生上报事故时,主管厂长立即组织安技、技术、劳资、保卫、生产、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劳动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参加调查,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3、 事故统计的上报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管理,统称上报事故(写有专题书面报告)。一般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由厂负责管理。轻微事故由车间自行掌握处理。3.1当发生上报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并通知安技科和有关部门以及厂领导,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主管安全的付厂长将事故及原因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由安全技术科于事故发生后半月内报主管部门。3.2当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须马上通知安技科,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并要求在事故发生五天内填写好事故报告送安技科。3.3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应报告车间领导处理。3.4各分管部门(各车间或科室)应将各类事故于每月27日前汇总报安技科。由安技科汇总于月底前向上级报告。3.5各部门事故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必须严肃认真,如有隐瞒不报或有意延期报告等,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4、 事故的损失计算4.1人身伤亡事故以负伤率表示,不计金额。死亡按年统计,重伤以月统计。4.2事故的直接损失系指造成的设备、器材、建筑物、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跑损的其它各类物品的损失,均折价计算(成品按出厂价格,半成品按半成品价格,器材、设备按新旧程度和实际使用价值计算)。设备、器材、建筑物等,虽有部分损坏,但经修复仍可使用的,按其修理费(包括材料、人工、配件等)计算。4.3事故的间接损失(包括减产、停产损失和设备、车辆停运)均折合金额计算。注:灭火消耗的消防器材的价值,另列单项计算。四、事故的原因分析由于生产管理不善,而导致事故的原因很多,往往一件事故涉及很多原因,但为了便于分析、统计、每一事故要尽力找出一个主要原因,现将事故的主要原因分列如下,供各车间上报时或安技科向上报时参考。1、人身伤亡事故的原因:1.1事故类别及其直接原因(物质原因)1.1.1物体打击:指落物、锤击、砸伤、崩块(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1.1.2车辆伤害:指挤、压、撞等。1.1.3机械工具伤害:指绞、辗、碰割、戳等。1.1.4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在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1.1.5触电:包括雷击、电击。1.1.6淹溺。1.1.7灼、烫伤。1.1.8火灾:指着火和救火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1.1.9刺割;指机械工具伤害以外的刺割,例如钉子扎脚、尖物刺割等。1.1.10扭伤:指扭腰、扭臂、扭脚等。1.1.11高空坠落:指从三公尺以上的高空作业坠落和从平地坠入坑池、沟内。1.1.12倒塌:指建筑物、框架、堆集物倒塌。1.1.13瓦斯爆炸:指丙烷车、库爆炸、粉尘爆炸、如煤尘铝粉等。1.1.14中毒和窒息:指油气、沥青、氮气、一氧化碳和各种化学气体等。1.1.15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包括各种气瓶爆炸。1.1.16其它伤害:指上述原因以外的,如跌伤、冻伤等。1.2间接原因:(组织技术原因)1.2.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少或有缺陷。1.2.2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1.2.3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1.2.4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通道条件不良。1.2.5没有安全操作制度或不健全。1.2.6劳动组织不合理。1.2.7对现场缺乏检查或指导有错误。1.2.8设计有缺陷。1.2.9不懂操作技术知识。1.2.10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1.2.11除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2、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1直接原因2.1.1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2.1.2缺乏维护或维护不周。2.1.3缺少检修或检修不良。2.1.4设备本身故障或材质不良。2.1.5设计错误。2.1.6安装不合理或安装错误。2.1.7其它原因2.2间接原因2.2.1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没有制度。2.2.2劳动组织不合理。2.2.3缺乏安全教育。2.2.4验收不彻底。2.2.5其它。3、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3.1使用明火:如焊割、烘烤、加温、照明、取暖等。3.2设备、工具缺陷:如漏油、漏气、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缺乏安全装置等。3.3电气装置有缺陷:电器设备、线路产生火花、雷击、静电放电等。3.4设备发生故障:如缺水、停汽、停电、腐蚀、结焦等。3.5物质自燃:如油抹布自燃等。3.6易燃物接触火源或灼、热物体。3.7物质的化学作用。3.8其它。五、附则1、其他厂矿职工(包括代培实习人员)参加本厂工作发生工伤事故;由本厂负责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并通知原单位。2、对于各类事故责任的处理: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处分、由厂级(公司)决定,一般事故处理由主管业务科室,会同安技科决定,其限期一般要在一个月内结案,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按本细则处理:3.1在生产中为了防止事故或发生其它意外,而采取主动停车,或紧急放空措施者。3.2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水灾、风灾等)以及外来因素(厂外电源停电等)所造成的生产上的损失。3.3由工会、武装部等单位有组织的开展各种文体活动,练兵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由工会、武装部等部门组织处理。3.4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3.5医疗事故、食堂集体食物中毒,由行政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3.6交通事故,厂内由运输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厂外由保卫科负责分析处理。3.7不是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如家里煤气中毒,食物中毒,下河洗澡淹溺、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家中触电、或偷割电线触者均由个人负责。3.8在生产岗位上因打架头斗欧、闹玩等生产、工作无关而发生的一切伤害,其后果由个人负责。3.9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附件:重伤事故划分标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重伤事故处理: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虽非要害部位,但灶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及严重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严重,有失明可能者。6、手部伤害:6.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6.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6.3局部肌腱受伤严重的,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等而造成的残废可能的。7、脚部伤害:7.1脚趾砸断三只以上的。7.2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等残废可能的。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凡不在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确定,并报市劳动局备案。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 375 号令);《生产 法规依据: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 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 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 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 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 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 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 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 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 1~2 人的事故。 (包 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3 人以上(含 3 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 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 生地镇安监站报告; 死亡事故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 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受伤人员急救拨打“120”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 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 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 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 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 ③安全干部;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 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 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 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 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 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 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 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 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 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 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 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 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 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 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 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 记录、 照片、 鉴定材料、 事故教育, 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1.建立事故档案、台帐:(一)登记、保管、归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二)详细登记每一个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受伤时间、部位、伤害程度、住院治疗时间、休假时间、医疗费用、其它费用等。
我干了8年的事故民警了,没记得事故档案还要模板的,这个东西一般都是按时间顺序存放,最多有个简易和一般的区别,如果你是同行建议别费心了,要是做学问的话建议实地调研。再者,交通事故是属于意外,意外属于不可避免的发生行为,所以谈何总结、整改。不解!
这方面很简单,主要是管理档案的学问,其次是结合交通方面的特点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查询等。详解建议进入百度文库收索。 是文档方面的,建议进入文库收索,根据需要筛选即可,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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