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拆解资质代办机构,废旧汽车报废资质如何办理
来源:整理 编辑:皮来回收 2024-02-20 08:23:39
1,废旧汽车报废资质如何办理
公安局备案申请 去他那里另个申请表 还有你的资质证书 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没什么关系的话 就别忙活了) 一般审核不下来 一个城市能有2家就不错了 这是个大肥肉
2,报废汽车回收许可证要到哪个部门办理
报废汽车回收许可证怎样办里?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3,有谁能告诉我南昌哪里可以办理报废汽车手续的
江铃实业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
听说是江铃汽车集团全资子公司,不过江铃确实是南昌本地的龙头企业。
地址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755号江铃新业内(武警医院斜对面;由易车行、福特马自达4S店中间大门进去大概600米的地方)
乘201、203、218、20、601、230路至武警医院站下。
咨询电话:0791-85226151
18107095766 周经理
需要办理机动车报废的车主请带好原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温馨提示:为避免因向非正常渠道处理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而造成的法律纠纷,请遵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4,怎么办报废汽车拆解厂 需要什么资质资金设备去哪个部门办理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日前出炉,《实施方案》明确了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具体补贴范围、标准和流程,这让我市不少车行开始摩拳擦掌,静候汽车“以旧换新”商机的到来。 《实施方案》中提出,国家财政加大对汽车“以旧换新”的支持力度,2009年在已安排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10亿元的基础上,再安排40亿元,对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轻、微型载货车和部分中型载客车、以及“黄标车”(高排放车)适度提前报废并换购新车,给予不高于同型车辆单辆车辆购置税金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中型载货车6000元,轻型载货车5000元,微型载货车4000元,中型载客车5000元,轻型载客车4000元,微型载客车3000元,其他车型6000元。中央按上述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地方可以根据“黄标车”的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因素,调整补贴标准。 不过不同地区有不同实施细则,建议朋友咨询下有关汽车回收主管部门。
5,长沙哪里收报废汽车
长沙有几个汽车报废公司,他们一般可以免费派车去拖的,回收价格好像是350块一吨。 万家丽路上有一家,叫汇金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浏阳也有一家叫长沙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拆解中心在永安那里。 办理回收报废汽车、摩托车手续流程 车主 : 1. 《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表》(签字盖章) 2. 经办人或理代人身份相关证明 3. 单位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盖章) 4.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前后牌、机动车登记证 业务部仓储部 : 将报废车拖运到本公司拆解场过磅、交接入库 行政服务部 1. 办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 代办车管所车籍注销手续 3. 代办提前报废车辆补贴手续 业务部财务部 代送车主或单位报废车辆注销手续和残值款 其他车辆报废标准 1. 营运性车辆(指出租车、大客车、微型货车)使用年限为8年; 2. 营运性车辆转为非营运性车辆或非营运性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3. 9座以下的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15年; 4.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10年; 5. 载货车辆(微型货车除外)使用年限10年; 6. 不能继续使用或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要求报废。
6,如何办理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公司
第二章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
第十条 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
(四)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设立回收拆解企业,还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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