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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对废铅酸电瓶回收有什么新规定新政策

国家规定,对废旧电池集中回收处理的企业,要严重审核资质。电池不集中对环境危害较小,且能恢复,集中处理如果不当,会造成严重的环境灾难。

国家对废铅酸电瓶回收有什么新规定新政策

2,我国对废旧电池的处理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中国现在所做的只是一些表象功夫,有效的措施并未普及。这与本国国民素质和资本投入有很大关系,最好的措施是大家提高自觉性。保护我们自己的生活空间!

我国对废旧电池的处理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3,中国的废旧电池都是如何处理的

一、要从源头防治,推行电池的无汞化。中国轻工总会、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9个部委局于1997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要求到2002年1月1日禁止在国内生产和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到2006年1月1日禁止在国内生产和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自电池的“限汞令”发布之后,我国电池企业积极革新生产工艺,改进原料配方,目前正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的电池已经基本实现无汞。二、国家政策不鼓励集中收集废旧电池。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等5个部委局于2003年10月9日联合下发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性电池。此外,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6月6日联合下发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以上规定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专家科学论证后的要求。废旧电池可以不进行统一回收处理,市民可以将废旧电池分散投入到正式的生活垃圾收集箱,与生活垃圾一起进入我市的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常用干电池污染物多为固态,大多数有害物质在电池中或弃入环境后多呈难溶状态,污染物由内部迁移至环境或在环境中扩散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特别是汞。因此,其污染的范围和程度是有限的。早在80年代初,日本电池工业会曾委托福冈大学对废电池中汞的迁移规律进行了长达15年的研究。他们采用不同的填埋方法分别在不同的填埋柱中装填废弃的锌锰、碱性锌锰、氧化汞等电池,监测渗漏液和填埋柱内空气中的汞含量及填埋柱解体时空气中的汞浓度,并进行对比分析,10 年中实验柱内随渗漏液迁移的汞量仅占汞总量的0.08%-0.1%,通过大气扩散的汞量仅占汞总量的0.05%-0.1%。随垃圾填埋的废电池中的汞对环境的影响并不像一些媒体宣传的那样严重。

中国的废旧电池都是如何处理的

4,我国回收和处理废电池的现状与方法有哪些

我国国内使用最多的工业电池为铅蓄电池,铅占蓄电池总成本50%以上,主要采用火法、湿法冶金工艺以及固相电解还原技术。外壳为塑料,可以再生,基本实现无...剩余物Mn02、水锰石经煅烧后制得Mn02。在电池管理政策上,发达国家的政策可以概括为两类。 第一类是针对普通干电池的。政府要求制造商逐步降低电池中的汞含量,最终禁止向电池中添加汞。这项要求是淘汰所有含汞产品、工艺的一部分,而不仅仅针对电池行业。现在,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禁止向电池中添加汞。 第二类政策是针对可充电电池的。通过立法要求制造商逐步淘汰含镉电池。目前,镍氢电池、锂电池正逐步取代镍镉电池。一些国家的电子制造商协会开展了可充电电池回收利用工作,效果也比较显著。这主要是因为可充电电池总消耗量相对较少(与普通干电池相比),应用范围较小,容易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收集,而且回收价值较高,所以这类废电池收集较容易。 对于报废的普通干电池,没有一个发达国家强制要求集中收集处理。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地区未把群众日常生活使用的普通干电池作为危险废物对待,也没有强制单独收集处理普通干电池的法律。有一个阶段,一些发达国家的电池(子)工业协会、个别城市曾经组织过普通干电池的收集活动,他们的国家既不鼓励也不限制。目前发达国家单独开展回收普通干电池的活动已经很少了,而是在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时,把废电池单独收集起来处理。 一位来我国参加环保学术活动的日本专家曾经向国家环保总局的同行介绍说,日本福冈大学作了连续15年的研究,表明含汞电池随生活垃圾填埋是可以的。废电池可造成水俣病的推论是没有根据的,日本在1959年发生的水俣病事件,是上游开采了近百年的含汞铅锌矿几十年向一条河流排放大量含汞废水,下游水系中的汞逐渐累积造成的。这位专家也强调说,废电池客观上不可能造成水俣病之类的危害。 关于废电池再利用工厂,据了解,目前日本、瑞士两国各建有处理废电池的工厂,原来主要处理含汞普通废电池,现在则主要处理可充电电池。由于废电池数量较小,设施的生产能力有一部分闲置。 德国的作法是把收集到的废电池放置在废弃的矿坑中存放,采用此种方法存放前,必须要对所选择的矿坑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进行防渗漏、封存等特殊处理。接受采访的专家们建议,可以借鉴这种方法处理目前我国已收集起来的废电池。

5,普通家庭废电池怎么处理

1997年中国轻工总会、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监总局等9部委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要求到2006年1月1日,禁止在国内生产和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自电池“限汞令”发布后,我国电池企业积极革新生产工艺,改进原料配方,目前正规电池企业生产的电池已经做到不需要添加镉、铅等有害物质,并基本实现无汞化,我市正规商场及超市中销售的也全部是符合上述规定的无汞电池。废旧电池被弃入环境后,内部污染物多呈难溶状态,而污染物由内部迁移至环境或在环境中扩散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特别是汞。因此,其污染的范围和程度是有限的。有关专家学者的风险评价研究结果显示,废旧电池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污染风险处于可接受程度。日本福冈大学曾针对填埋过程中废电池内汞的迁移规律进行了长达15年的科学研究,结果显示随渗漏液迁移的汞量仅占汞总量的0.08-0.1%,通过大气扩散的汞量仅占汞总量的0.05-0.1%。国内外均无废旧电池造成严重污染的报道或科研资料。废旧一次性干电池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远不像宣传中所说的那样严重。目前,国外绝大多数国家更注重限制电池中的汞含量,并不实行强制回收。如美国已将废旧电池从列入危险品管理改为按普通固体垃圾处理,欧盟虽然制订了有关废旧电池收集的指令,但其中收集率及完成期限也并非强制性指标。原因一是电池实现低、无汞后,对环境的影响很小;二是废旧电池中虽然含有锰、铁等可回收利用资源,但现有处理工艺成本较高,处理过程往往需要耗用更多的水电、人工等资源,缺乏经济可行性。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将利用废旧电池提取金属和非金属的活动纳入优惠政策中。即便如此,仍不能有效解决处理企业亏损经营。因此,在借鉴国外做法并充分考虑我国现有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5部委于2003年联合下发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性电池。此外,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于2016年6月联合下发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等家庭源危险废物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广大市民群众可以将废旧电池分散投入到正式的生活垃圾收集箱,与生活垃圾一起进入我市的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楼主,您好!收集的废电池一定要放在干燥的地方,防止污染水源。可以到附近看看有没有专收废电池的人,可以卖给他们。也可以到中国电子废料网www.dzfl.net了解更多关于处理废电池的其他处理动态。

6,请列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关于废旧电池的规定谢谢

在我国制定的危险废物名录中,包括废旧电池。作为一种危险废弃物,废旧电池中含有大量的有毒重金属,其毒性物质可渗入土壤和水体,从而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而另一方面,电池在制造过程中耗用了大量金属。电池用完后,其大多数成分仍以各种形式保留在电池中,如不加以回收利用将导致这些不可再生的金属资源的严重浪费。所以加强废旧电池的环境管理和开发废旧电池的处理技术、实现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和规范处置,无论从保护环境还是节约资源上,都是极其必要和紧迫的。  1、电池的种类、组成及危害  1.1电池的种类  电池主要分为原电池(一次电池)、蓄电池(二次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原子能电池等。目前,人们普遍使用的主要是原电池和蓄电池。  1.2电池的组成及其污染物  在收集、储存、运输过程中,有些废旧电池中还残存有能量,可能引起爆炸等事故;机械损伤或腐蚀作用可能导致废液渗漏,腐蚀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等。而这些情况都会导致大量重金属溶解并污染环境。处理过程中,任何一种不规范的处理措施都会导致环境污染,而集中处置时的失误则会加剧和加快这种污染。  废旧电池的危害特点是:生产多少,最终废弃多少;集中生产,分散污染;短时使用,长期污染。  2、我国废旧电池产量与回收利用现状  据统计,我国电池生产量在1980年便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生产大国。2001年我国电池年消费量约为70亿只,2003年为80亿只,城市人均年消费11只。至今为止,由于国内很少有专业回收处理厂,电池用完后,一般都混入生活垃圾中扔掉,污染随之扩散。  目前在国内有些城市已开展了废旧电池的回收工作,为防止污染扩散和条件成熟时的集中处理创造了条件。如北京、上海、沈阳、广州等城市近年来都进行了群众自发的或民间组织的或政府组织的废旧电池的回收工作。上海把回收的废旧电池统一运到嘉定区安亭镇的有害垃圾分拣处,放入临时存放的密封箱。目前,上海投资1亿元人民币的工业废物处置场已进入调试阶段,在此储存多年的近700万节废电池将被固化填埋。沈阳市的废电池主要运送到两个地点:沈阳市新城子区的沈阳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和位于鞍山市郊的辽宁省废电池处置中心。北京市现有一家废旧电池处理厂,虽然废旧电池处理技术已取得良好的实验结果,但是全市每年仅能回收十几吨废旧电池,只够该厂实验用,所以该厂目前处于半停产状态。而北京市每年消耗干电池6000吨,约4亿多只。应该说,只要能保证畅通的回收渠道,回收利用厂的“原料”是可以充足供给的。但是事实却恰恰相反。  一般认为,单独收集、集中处置是科学有效地管理与处置废旧电池的正确选择。但是,若管理不严、措施不力,很可能对环境造成更为严重的污染。在我国,由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废旧电池回收率较低,回收利用成本太高,废旧电池的资源化处理一时还难以实现。  3、我国现行的有关废旧电池的管理政策  1997年,针对电池生产企业,中国轻工总会、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外贸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出《关于限制电池汞含量的规定》。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要求国内电池制造企业逐步降低电池汞含量,2002年达到无汞水平。目前我国电池年出口约100亿只,年消费量约80亿只,都已达到低汞标准(汞含量小于电池质量的0.025%),其中约20亿只达到无汞标准(汞含量低于电池质量的0.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对废电池的回收与处置进行了规定,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相应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管理手段和措施还缺乏针对性。为此,2003年十月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3]163号),对电池的生产与使用、收集、运输、贮存、资源再生、处理处置等方面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保护环境、有效利用资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9类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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